“(二)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,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,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。”
“《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,追回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;情节恶劣的,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:
“(一)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,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
“(二)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,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,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。”
1.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,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:
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,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,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(从轻处罚)。
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,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但不足6个月的;或虽未在3个月以上,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,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低于2倍的罚款(一般处罚)。
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,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,处冒领低保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(从重处罚)。
2.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,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,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:
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,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,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,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(从轻处罚)。
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,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,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但不足6个月的;或虽未在3个月以上,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,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低于2倍的罚款(一般处罚)。
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,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,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,处冒领低保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(从重处罚)。
三、社会福利类
(一)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。
“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》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,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“(一)未依法履行变更、终止手续的;
“(二)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设立许可证的。”
1.未依法履行变更、终止手续的违法行为:
未办理变更、终止手续,时间不足1个月的,依法给予警告,并处以低于1万元的罚款(从轻处罚)。
未办理变更、终止手续,时间在1个月以上但不足3个月的,依法给予警告,并处以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(一般处罚)。
未办理变更、终止手续,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,依法给予警告,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(从重处罚)。
2.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违法行为:
设立许可证所载的养老机构仍在开展服务的,依法给予警告,并处以低于1万元的罚款(从轻处罚)。
设立许可证所载的养老机构仍在开展服务,且通过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获利5000元以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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